但是,盗版到底损害了谁的利益?
最普遍的看法是,盗版损害了作者的利益。
把盗版比作盗窃是一种很直观的,道德正义感很强烈的说法,按照这个说法,作者的创意被人无偿的、不告知的拿走,似乎很符合盗窃的定义。
但是作者是否有损失?
创意,作为一种边际成本为零的“东西”,是否是一种商品?是否是普遍意义上的财产?
当作者的创意被“盗取”的时候,他是否真的失去了这份“创意”?
显然,没有。只有当“盗窃者”抢在作者前面公布并声明这份创意属于“盗窃者”的时候,才勉强可以算是失去了“创意的发明人的头衔”。而且这已经不属于“盗版”的范畴。而创意,出自作者的大脑又存在于作者的大脑,不会被窃取,只能被复制。
(这里突然想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加入某A第二个得知了某B的创意,并通过某些手段消除了某B的关于创意的这部分记忆,那这算偷窃么?然而考虑到我们对世界的认知很大部分来源于“记忆”…停。似乎又发散了…Orz)
然而,对创意的复制不同于普通的复制,因为创意之所以有价值就在于它的独一无二性,对创意的复制破坏了这种独一无二性,减少了作者的创意的价值,从这个意义上看,盗版的确是造成了作者的损失。但创意的价格无从被认定,这个损失就无法被认定,那么看更直观的方面吧。
创意经过转化,成为书籍、图画、影视、音乐等各种能够在现有商品交易体系下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商品,而盗版所盗取的创意,实质上也来源于此:不能被商品化的创意没有盗版的价值,而且操作起来显然更加困难。
这样看来问题就发生了变化:创意转化为商品的时候,他的独一无二性就已经失去了,而盗版者已经购买了一份创意(我们假定盗版者通过购买正版来复制获取盗版),那么他自己复制自己的东西来制作自己的商品,获取收益,怎么会损害到作者的利益呢?
一种解释是“买盗版的人多了,买正版的人就少了”。
但这种解释就像“因为对面开了家超市导致我家超市成交额减小所以对家超市损害了我的利益”一样,太过牵强。因为盗版者取走的不是“已经获得的利益”而是“预计会获得的利益”,无论如何都不应该被看做盗窃。
那么继续看事情的发展:
由于买正版的过少,作者获得的收益过少,如果作者是收益驱动型创作或者很看重收益的话,他的创作动机受挫,就会停止或者减缓创作了,就像受到惊吓的母鸡不肯生蛋一样。
这时受到伤害的就是等着看作者下一步作品的人了,他们购买了正版,他们的付费包含了对作者支持的一部分,这种支持的根本动力就是希望作者出版下一部作品,某种程度上,就像作者在募捐一样。但由于盗版,作者停止下一步作品的创作,他们的支付的这一部分就打了水漂~
也就是说受害者其实是正版用户。
后记:其实文章本来想说虽然很多人看盗版但没有盗版他们也不会去看正版的,但写文章的时候仔细想了下发现真的没有盗版的话还是会有很多人买正版的,现在表现出来的不买正版不过是在等盗版罢了。所以文章后部分就很仓促了。。由此说明观点一定要写出来才知道是不是正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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